落马官员出狱当天,又被逮捕!
刑满释放的褚中志走出监狱大门,呼吸着久违的自由空气,然而这自由仅持续了短短几小时——纪检监察人员已在门外等候。
58岁的褚中志因受贿罪获刑10年后,近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实际上,早在2015年,褚中志已被查,并于同年11月被判刑12年。
01 屡见不鲜
褚中志的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褚中志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
云南省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许雷在10年内被查3次;湖北省石首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永平曾因受贿罪获刑5年,出狱仅10个月后又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党工委原书记任浪在刑满释放当日又因为漏罪被逮捕。
这些案例共同勾勒出职务犯罪中“漏罪”现象的频发态势,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
02 漏罪追查
“重大职务犯罪漏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首次职务犯罪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实施了其他未被追究的重大职务犯罪行为。
这通常涵盖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
以褚中志为例,2015年11月,云南省红河州中院对其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4年间,褚中志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及干股人民币55万元,并为相关请托人在土地审批和交易等方面谋取利益。
而10年后,褚中志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再次被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落马官员被发现漏罪的原因包括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隐蔽性以及办案时技术手段落后等。
03 法律逻辑
对于刑满释放后再次被逮捕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存在多种情况。
如果再次犯案构成犯罪,且符合累犯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将以累犯论处,依法从重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案的同时,还发现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那么将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学堂表示,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褚中志将继续在狱中服刑。
04 法理辨析
互涉案件中,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需要留置的,当前实践中采取先由司法机关解除逮捕,待留置结束后再次决定逮捕,从而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作出逮捕决定。
这一做法面临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层面的质疑。
正当性层面,不符合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合法性层面,可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合理性层面,重复履行逮捕手续浪费司法资源。
建议参照诉讼程序中止的法理,在立法上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中止,从而实现互涉案件中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逆向顺畅衔接。
05 反腐败新态势
官员漏罪追查常态化,彰显了反腐败无禁区、无盲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许兰亭教授表示,部分官员因漏罪再次被查,反映出我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
从实践来看,随着科技手段进步和调查能力提升,一些当年因证据不足或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得以重新浮出水面。
对漏罪的持续追查,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强力震慑,切断了官员“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侥幸心理。
同时对漏罪的查处也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性和彻底性,释放出“腐败行为终将受到追究”的明确信号。
2025年1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分党组书记、主任委员张柏森(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决定逮捕。
同日,江西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水平(正厅级)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舒立凡也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这些案例不断印证着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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